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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生育保險經辦溫馨提示(二)
(一)辦理登記手續 一、妊娠登記 1、登記時限要求: 應于懷孕后10周內,到本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妊娠診斷并開具《妊娠診斷證明》,于診斷后10日內,長期派駐異地參保職工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妊娠診斷后20日內,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。 2、參保人員需提供的材料: ⑴參保職工《醫療保險證》原件和復印件; ⑵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《妊娠診斷證明》(加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專用章和生育保險專用章); ⑶妊娠化驗單(加蓋醫療機構生育保險專用章); ⑷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,提供區、街計劃生育部門發放的《生育服務證》原件和復印件。非本市戶籍而在本市就業且就業單位為參保單位的生育婦女,男方有本市戶籍,符合本市《生育服務證》發放條件,發放本市的《生育服務證》;女方或夫妻雙方均非本市戶籍的,而女方就業單位為參保單位的生育婦女,所提供的外省市《生育服務證》需經現居住地鄉鎮街計生部門審核并加蓋公章,作為出生統計的依據;在妊娠登記時限內發生自然流產,尚未領取《生育服務證》的,由現居住地街計生辦出具《生育保險婚育證明》,該證明可替代《生育服務證》。準予進行妊娠登記。 ⑸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。 二、住院登記 1、登記時限要求: 參保職工在本市生育保險定點醫院住院,應于住院當天在醫院辦理住院登記。未及時辦理的,應在三日內補辦;其他原因不能在醫院辦理的,應在三日內到所屬分中心辦理住院登記。長期派駐異地的參保職工攜帶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證10日內,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。 2、生育或終止妊娠、流產、引產住院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時參保人員需提供的材料: ⑴《醫療保險證》原件; ⑵《住院證》原件;(加蓋生育保險專用章) ⑶流產(或引產)住院術前證明;(加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專用章和生育保險專用章); ⑷妊娠登記表(參保人員留存聯); ⑸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。
(二)申報生育待遇 一、準備材料: (一)產前檢查費: 1、掛號費收據(生育保險章); 2、門診收據“社保報核聯”(生育保險章); 3、門診費用機打明細。
(三)門診醫療費票據: 1、掛號費收據(生育保險章); 2、門診收據“社保報核聯”(生育保險章); 3、門診費用機打明細; 4、門診計劃生育術后證明(生育保險章、診斷證明章); 5、處方底聯(按項目審核時提供); 6、檢查報告復印件(按項目審核時提供); 7、門診病歷復印件(按項目審核時提供)。
(四)住院醫療費票據: 1、住院醫療費“社保報核聯”(生育保險章); 2、住院費用清單; 3、生育住院手術證明、計劃生育手術住院術后手術證明、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斷證明; 4、出院小結(出院記錄復印件,加蓋病案部門專用章)。
(五)生育津貼申報材料: 1、《嬰兒出生證明》復印件; 2、《獨生子女證》復印件; 3、手術證明(注明手術名稱); 4、出院小結(出院記錄復印件);
(六)其他材料:證明、申請、情況說明等。 以上復印件均用A4紙復印!
二、生育保險票據單證粘貼辦法: 1、一組票據的粘貼: (1)以每張門診收據為單位,相應有效票據為一組; (2)門診收據在上,機打明細在下,縱向以左對齊為準粘貼成一組票據。 (3)報告單復印件或處方底聯以門診收據長度、寬度為準折疊; 2、每次就診的掛號費收據以右齊、上齊方式粘貼于當日第一組票據上。 3、按照時間先后順序自右而左(間隔0.5-1cm),先內后外,魚鱗式將每一組票據粘貼于《天津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申報票據粘貼單》(以下簡稱《粘貼單》)票據粘貼線上。 4、對全部掛號費收據和門診收據按1、2、3-n的順序編號,標注于收據的右下角。 5、手術證明或診斷證明及病歷復印件、出院小結粘貼于票據粘貼線左側或最后一組票據后并折疊在《粘貼單》范圍內。 6、費用清單需折疊在《粘貼單》范圍內; 7、核實無誤后填寫《粘貼單》各項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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